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步伐,规范校园卡使用行为,确保校园卡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维护使用单位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使校园卡管理和使用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工商学院校园卡是校园卡系统专用设备上使用的介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制作并发放,集成身份认证、消费管理、门禁管理、水电充值等功能。
第三条 校园卡分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三类。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发放教工卡,全日制在校学生发放学生卡,其他人员发放临时卡。每位师生只能持有一张校园卡。
第四条 所有持蚌埠工商学院校园卡的用户均被视为认可、接受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校园卡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卡务管理
第五条 校园卡由财务处负责统一制作办理,原则上采取集中办理方式。学生进校注册时统一制作发放学生卡。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系别、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宿舍号、照片等)由校招生办、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提供。学生卡由财务处制作完成后,由各系辅导员负责统一领取和发放。
第六条 因故未能集中办理校园卡,由学生本人前往财务处领用并填写《校园卡申请表》,经所属系负责人审批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财务处办理领取校园卡。
第七条 持卡人身份信息变更时,应持相关系提供的身份证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校园卡信息变更。
第八条 校园卡有效期:学生卡的有效期应为其学制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6年。
第九条 校园卡延期: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前往财务处填写《校园卡延期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批后,至财务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校园卡的冻结和注销:
(一)学生毕业离开学校,应至财务处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清退校园卡账户内剩余资金。
(二)对于已经毕业学生,未到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的,财务处将冻结其校园卡,冻结后三个月注销该校园卡,暂将校园卡内剩余资金收缴学校。在剩余资金收缴学校后一年内,校园卡持卡人或代理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委托证明领取卡内余额。
(三)对已注销校园卡的持卡人,如需再使用校园卡,应按新开户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校园卡制作工本费:首次办理学生卡的工本费由学校承担,校园卡遗失或人为损坏补办需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资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如发现设备损坏应立即上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应“先存款,后消费”,不计利息,账户注销前不能提取卡内资金。
第十四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上述行为,财务处有权没收或注销该校园卡。
第十五条 校园卡遗失后,应及时通过支付宝完美校园小程序或至财务处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遗失校园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办新卡,原卡自动作废。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交由财务处处理。
第十六条 校园卡污损、毁坏造成无法使用的,应及时更换新卡,更换新卡后,原卡自动作废。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卡,严禁通过破解等技术手段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和密码。
第十八条 因网络或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透支的,财务处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其校园卡。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校园卡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九条 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设置或接入 POS 消费终端机、网络交换机、管理工作站以及连接线路等,不得擅自脱机使用消费终端,不得擅自关闭上传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违反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条行为的,或捡到校园卡侵占他人财产消费行为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交由属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