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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7浏览次数:17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三条 校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红色级(重大风险实验室)、橙色级(高风险实验室)、黄色级(中风险实验室)、蓝色级(低风险实验室)4个等级。

第五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物品等,为红色级实验室;

(二)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的生物制剂,农药,特种设备,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UPS),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为橙色级实验室;

(三)涉及使用或存放普通化学试剂,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大型仪器设备,烘箱、油浴锅、电热板等加热设备(工具),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植物培养室、培养箱、冰箱等24小时不断电能设备,为黄色级实验室;

(四)未列入以上三级安全风险的实验室,为蓝色级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安全风险等级;

(二)实验室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及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验开展情况申请调整,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申报,所在教学院部审核,学校审定。其中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须按期将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等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学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机电类与其他类等。

第八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具体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依照《蚌埠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安全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主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职能部门领导兼任副主任。

第十五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层面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落实好实验室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预算,实验室外部水电安全保障,实验室安全教育等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定期以党政联席会、办公会等形式,部署落实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对学院实验室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及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教学、科研、开放等安全工作;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实验室安全的相关情况,整理归档实验室安全相关材料。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须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师生安全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第一课”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章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的师生须完成相关安全知识的学习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开放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须采用现代信息化手段进行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要配合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高温、电气仪器设备等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一)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管理,定期对实验室内的电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报修工作。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严禁用潮湿的身体部位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私自使用各类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除因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学校实验楼消防安全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须按学校消防安全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实验室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实验室内消防器材的归位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保持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电、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二)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须由专人负责,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并定期、不定期开展内务卫生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重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网络安全具体细则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二)各单位要加强实验人员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增强使用网络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多种方式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从思想上提高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氛围。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实验室计算机网络等仪器设备发布任何违法信息。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四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实验室环境卫生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检查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七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依据实验室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按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学校相关部门逐级报告事故信息,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相关单位应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疏散等应急演练,以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做到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临危不乱,有序、迅速地按照消防逃生路线安全疏散。

第三十五条 具体应急预案细则,依照《蚌埠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蚌埠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