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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工商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7浏览次数:18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各项工作,保障实验教学正常开展、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实训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的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学生作为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实验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坚持按教育规律办事,勇于改革,不断创新,逐步形成具有学校专业特点和自身特色的实验室体系。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自觉地支持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六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作为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全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安全与运维职能。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七条 根据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当及时吸收科研、教研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求实的精神。

第九条 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积极探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新途径。在验证性实验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等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技术服务,要积极参与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实验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与管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立项范围与原则

(一)符合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学科发展和课程建设需要的实验室新建与改造。

(二)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学生受益面大的公共基础、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以及新建专业、学校品牌(特色)专业和专业主干课程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学校整体考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立项申报及审批

(一)申请实验室建设项目,由相关学院按要求填写《蚌埠工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试行)》(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进行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二)申请理由合理、充分,主要内容详尽,建设目标明确,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实验室建设规模既要充分考虑授课班级数、学生数、课时数,满足培养方案等有关文件中实验教学对实验设施、设备的要求,避免浪费,充分体现实验室建设效益。

(四)经费预算须与多家供应商或厂商进行对比,考察产品质量情况,比较性能、价格后择优测算;测算须有依据,力求准确合理。

(五)建设内容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建设项目需提供《申请书》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申报书一式三份。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内所购置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人民币、软件单价≥2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和软件,申报单位须进行专门论证,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论证、会审、排序,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方可立项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对项目实施负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各阶段检查的责任,学院实验室主任负责参与并协调项目各阶段学院需配合完成的工作。

(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项目所需场地、网络环境、所需软硬件等提出是否立项建议。

(三)后勤部负责对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保障等提出是否立项建议。

(四)实验室建设项目经学校批准后,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建设方案执行,不可随意改变实施方案。若有特殊情况,需对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加以修改时,须由项目申请单位进行认真论证,向学校提交新的建设方案论证报告,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计划变更原因、建设目标、预期效益、实施方案和部门意见。

(五)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

(一)验收时间

(1)各项目应按立项计划完成建设工作,经试运行,确认已经达到项目建设目标,并能正常投入使用,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2)各项目原则上应于项目规定的竣工时间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二)验收组织

由申请单位组织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部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

(三)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是否达到项目立项申报书以及其他有效的文件中所涉及的项目建设目标、项目效益、项目质量,包括环境、安全等指标。

(2)验收的内容和方法

验收工作组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面的考察,包括听取报告、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现场演示和必要的测试、测量等。

(四)验收结论

验收工作组要对验收项目的建设目标、预期效益、项目质量等方面进行考察和评价,作出验收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并签字确认。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在项目验收报告中明确指出不合格的内容,并提出整改要求。

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为不合格:

(一)项目目标未达到立项申报要求;

(二)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影响正常使用;

(三)未经学校批准而私自调整、变更项目;

(四)存在环境、安全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整改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学校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资料管理

(一)项目验收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应将项目所涉资产(含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和相关技术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

(二)仪器设备的采购合同与发票等由后勤部集中管理,相关技术资料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与申请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存档,以备查阅。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学校层面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学校实验室进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益;学院层面由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主要负责,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协助。实验室应做到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在教学、科研与服务中不断完善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作为学校对实验室实施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各学院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报学校审批,并执行学校决议,完成实验室的建设、调整。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组织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与实验技术水平,全面提升管理与保障能力。

(三)在保障实验教学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落实实验室开放工作。开展社会服务,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发挥实验室资源效益。

(四)负责实验耗材与设备的管理。加强实验室资产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完成资产统计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协助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是实验室的日常使用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结合《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实训需求,提出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计划,并配合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实验室主任应落实工作职责,配合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完成实验室工作。

(三)根据学科专业建议与调整需要,提出实验室改造申请,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

(四)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内的有关条目,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是实验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主任及实验授课教师共同参与实验室的使用和运行工作,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实验室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是各学院实验室的直接责任人,在各学院负责人的领导下,配合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做好实验室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授课教师是实验室日常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需配合学院实验室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并在实验室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具有建议、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保证实验教学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实验室在仪器、设备、场地等方面应尽可能支持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注重优秀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参照《蚌埠工商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实验室运维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配备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的实验队伍,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主任等,实验队伍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热心实验室工作,且受过专门训练,具有一定的问题处理能力。负责实验教学的准备与辅助工作,参与指导实验教学,从事各项实验、维护和修理仪器设备及其他必要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保障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满足学生学习需要。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事务公开,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实行科学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实验室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逐步实现绿色化实验,保持环境整洁、优雅。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数据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需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实验耗材、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应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制度》及学校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蚌埠工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doc

    2.蚌埠工商学院实验室使用(开放)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