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30浏览次数:156

蚌埠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三条校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主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职能部门领导兼任副主任。

第七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层面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落实好实验室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预算,实验室外部水电安全保障,实验室安全教育等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定期以党政联席会、办公会等形式,部署落实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应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对学院实验室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学院实验室主任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及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教学、科研、开放等安全工作;向学院上报实验室安全的相关情况,整理归档实验室安全相关材料。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须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师生安全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每学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第一课”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章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的师生须完成相关学习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开放等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采用现代信息化手段进行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要配合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高温、电气仪器设备等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一)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管理,定期对实验室内的电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报修工作。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严禁用潮湿的身体部位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除因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第十八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学校实验楼消防安全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须按学校消防安全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实验室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实验室内消防器材的归位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保持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电、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二)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须由专人负责,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并定期、不定期开展内务卫生检查。

第二十条 实验室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重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网络安全具体细则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二)各单位要加强实验人员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增强使用网络的法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多种方式普及《网络安全法》,从思想上提高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氛围。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实验室计算机网络等仪器设备发布任何违法信息。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四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实验室环境卫生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检查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依据实验室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按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学校相关部门逐级报告事故信息,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相关单位应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疏散等应急演练,以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做到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临危不乱,有序、迅速地按照消防逃生路线安全疏散。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