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行实验室安全奖励评比工作是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我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高学校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评比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指标体系进行。对于评选出的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评比范围:评比范围原则上为校级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技术人员、实验室兼职人员等)。
第四条 评比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年底,具体评比时间安排需根据当年的实际工作情况而定。
第二章 评比条件
第五条 评比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符合科技人员道德规范,以身作则,教书育人。
(二)工作态度和作风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实验技术,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质服务;团结向上,积极与他人搞好协作;严格纪律,切实履行实验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制;服从分配,认真完成本岗位及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成绩和贡献为下列描述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者
1.在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或科研试验中有创新性改革,在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或在实验室管理工作和理论研究方面成绩显著。
2.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完成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或管理工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
3.积极开发和研制现代化仪器设备、新的实验装置、元器件取得优秀成果。
4.对引进的仪器设备的选型、技术验收、开发利用、协作共用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5.积极为教学、科研实验创造条件,实验教学效果好,科研任务完成认真、准时。
6.在努力维护实验室的科学管理,预防事故和排除故障,坚持勤俭办学,讲究经济效益,注意节约方面成绩显著。
第六条 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一)采取自我鉴定、实验室评议,在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评出先进个人,写出材料上报学校。
(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向学校择优推荐。由校评比小组审核,评出校级先进个人。
(三)评选出的校级先进个人不超过全校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总数的10%。
(四)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学校召开实验室管理经验交流和表彰大会,并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